2005年11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专家:律师请多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
王墨盈 胡浩

  “中国现在农民工总数在1.5亿以上,这个群体的绝大多数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他们维权问题的有效解决任务紧迫、意义重大。律师通过参与公益法活动,引导这部分人用法律手段和平解决相关纠纷,直接关乎社会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之一。”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在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上表示。
    公益法的概念由一名美国律师在1969年提出,其本质特征就是保障困难群体,给强势群体施加一部分责任,实现在法律面前困难群体和强势群体的相对公正。公益法包括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普法以及公民诉讼等内容。在欧洲、非洲等地,公益法已经被广泛接受和运用。
    佟丽华介绍,虽然这一概念目前在我国相对比较陌生,但是应当说,我国律师行业已经参与了一些公益法活动,如由全国律师协会倡导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等。但是,我国律师参与公益法的深度和力度仍不够理想。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弱势人群享受不到法律的帮助,律师在为这些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方面责无旁贷。
    全国总工会的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11月,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总额约为1000亿元,而据推算,为了索要这些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
    佟丽华说,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律师群体积极投身公益法领域之外,也有赖于政府法律援助经费补贴和国内外基金会的资助。他表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贫困人口众多,党和政府又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公益诉讼在我国有着广大的市场,应该有更多的律师参与这项工作。